凡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地下管线应当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全部进入综合管廊,外部用户连接的地下管线和因技术或安全原因无法纳入的除外。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已在综合管廊中设置管位的管线必须进综合管廊敷设,相关部门在综合管廊外不再批准新管位。既有地下管线在改、扩建时应根据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逐步迁移入廊。
未来的管线审批流程实行管线“抓两头★★,放中间”的管理工作模式,形成闭环模式,确保对地下空间资源的有效管理。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许可★,未取得施工许可★,未移交工程档案★★,不入管廊行为等或将受罚★★★。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邮寄至东莞市东城西路189号东莞市司法局法规一科(邮政编码:523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