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短贷款期限为1年★,最长贷款期限为20年,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同时贷款期限与自住住房房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最终贷款期限取上述计算的最短期限。
同一家银行,且属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可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以公积金中心公告为准★★★;3.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简称个贷率★★★,个贷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100%):当个贷率超过90%时(即个贷率>90%),将暂停受理新的商转公贷款申请,但已受理的商转公贷款申请将继续办理。
注:共同借款人通过网上授权等途径,使公积金中心可获取符合商转公贷款申请要求的个人相关信息的(如异地缴存信息★★、本市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记录等),则可免提交纸质证明资料。
唯一住房。若借款申请人家庭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两套或以上的住房的,则不符合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条件。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顺德农商银行、广发银行、佛山农商银行★★★、兴业银行★★、南海农商银行★、邮储银行、平安银行等13家银行。
受托银行受理借款申请人提出的商转公贷款申请后,应对房地产价值重新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8.共同借款人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应按要求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
(1)应符合《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的规定★;
3.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在还款期内如遇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夫妻双方均满足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当其中一方在本市缴存,另一方在异地缴存,在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时,本市缴存的一方必须作为主借款人,异地缴存的一方可作为共同借款人★。
必须同时办理冲还贷业务★★。根据《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即授权公积金中心按照约定每月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直接冲抵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本息,冲抵顺序按照约定执行★★★。
首套自住住房★★★,住房套数的认定★,以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房屋交易信息、房屋权属登记为准;2.原商业贷款银行与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为
商转公贷款仅适用于纯商业住房贷款全额转为公积金贷款,或纯商业住房贷款转为商业与公积金组合贷款★★。对于组合贷款★★★,无论公积金贷款部分是否已结清,其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均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
★★“商转公★”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现满足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在获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的前提下,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贷款。
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当前本金余额减去6期原商业贷款月还款本金(即:商转公贷款额度≤原商业贷款当前本金余额-6期原商业贷款月还款本金)★★,取1000元的整数倍;(3)
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后,须待个贷率降至85%以下时(即个贷率<85%)★★★,方可恢复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答:商转公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现满足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在获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的前提下,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贷款。
须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共同借款人可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3.借款申请人
★“商转公”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其中★★,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当前本金余额减去6期原商业贷款月还款本金(即★★★:商转公贷款额度≤当前商业贷款余额-6期原商业贷款月还款本金);不得高于购房发票价格或当前市场评估价值的80%,最终可贷额度取上述计算的最低值★。
答★★★:办理商转公贷款需要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商转公贷款本质上属于抵押贷款,其发放的核心前提是确立一个明确、合规且具备法律效力的抵押物。而《不动产权证书》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法定凭证,不仅能够证实借款人对房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而且是确保商转公贷款抵押物产权明晰、合法有效的关键依据★★★。拥有《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产作为抵押,可以有效避免贷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有力防范资金风险,从而充分保障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1.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属于借款申请人家庭(家庭指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
原商业贷款银行与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须为同一家银行,且属于本市“商转公”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原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且当期还款状态正常;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权利受限情形,并已获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由其出具《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商转公贷款年度资金总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流动性及商转公贷款需求变化情况,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提交商转公贷款年度资金配额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由公积金中心对外公布并执行。
当本年度内商转公贷款审批金额达到设定的年度资金总额上限时,则本年度内将不再受理新的商转公贷款申请。次年1月1日起,资金额度将重新计算,并恢复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本年度内预设用于审批商转公贷款的资金额度未使用完毕的★★★,剩余额度将在本年度末自动归零★★。商转公贷款业务调整的具体情况★★★,以公积金中心发布的公告为准。
(1)应符合《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同时贷款期限与自住住房房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最终可贷期限取上述计算的最短期限。贷款利率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及土地证),该住房当前仅存在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且不存在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5.
同时★★★,申请商转公贷款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须为借款申请人家庭在佛山行政区域内购买的
在办理流程方面,借款申请人需先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向受委托银行提交相关材料★。受委托银行自受理贷款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风险评估,报送公积金中心审批★★★,公积金中心自收到材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审批同意后,受委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最终,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受委托银行指定专户,用于偿还原商业贷款★。
会影响可提取额度的计算。根据《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八条规定★: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的★★★,其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本息不计入可提取额度中★★。即办理商转公贷款的缴存职工,必须同时办理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其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本息不计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可提取额度中。